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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4 年度羅司小調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司小調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郭川珽  
相  對  人  郭警文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相對人籍設桃園市蘆竹區,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