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羅小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賴又嘉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