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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4 年度羅小字第 1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18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吳宜鋒  
被      告  范泰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22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1,443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1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