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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4 年度羅小字第 1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19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陳敬穆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頡宇律師                     
被      告  陳勇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32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