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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4 年度羅小字第 2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21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  
            蕭湘芸  
            駱禹丞  
被      告  羅誌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