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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4 年度羅小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小字第221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陳鴻杰  
            陳鴻森  
            陳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5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