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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4 年度羅小字第 2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23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被      告  HANY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9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附表(新臺幣):
期數
 本金
  計息期間
  利率
2
2,721元
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721元
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2,721元
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至12
21,768元
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