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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4 年度羅小字第 2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262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吳俊逸  
被      告  陳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04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0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