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297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晉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