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30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宸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以114年度士小字第1164號
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91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