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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4 年度羅小字第 3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分擔連帶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33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黃暐智  
被      告  林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擔連帶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