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36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葉家威
被 告 游振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