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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4 年度羅小字第 3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37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張家銘    籍設宜蘭縣○○鎮○○路000○0號                          (宜蘭○○○○○○○○○)(現應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346元,及其中新臺幣29,014元自民國110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3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