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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4 年度羅小字第 4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44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徐翠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4,637元,及其中8萬784元自11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8萬4,637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