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羅簡字第14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哲源(原名張春來)
張春庭
張春豐
林純萍(即張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年十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年十四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