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羅簡字第193號
原 告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800後,尚應補繳22,100元。又原告所提民事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起訴程式
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具狀補正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同時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
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除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外,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