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羅簡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翼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0,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