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4 年度羅簡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簡字第28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謝浦澤  
被      告  邱佳樺  
            黃清雲  
            賴桑柔  
            賴秀明  
            邱素玉  
            邱玉文  
            邱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添財本人為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承受之聲明,並無一定之用語,依書狀意旨,及承受義務人以該書狀所為之行為,足認其係出於承受訴訟之意思,應認其已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783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為侯金英,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周添財,此有原告提出之公開資訊觀測站網頁截圖在卷可參,依上說明,自應由周添財本人以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而周添財業以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並陳報上開法定代理人變更情事,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其行為屬承受訴訟之具體表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命周添財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