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羅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初魚投資有限公司
張軒律師
相 對 人 潘建良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
兩造同意,得
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
承當訴訟;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
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朱冠昌本於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
被告即
相對人拆除地上物,
嗣後原告朱冠昌於訴訟繫屬中將上述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為
聲請人所有,有土地所有權狀在卷
可稽。經聲請人聲請
承當訴訟,雖原告具狀表示同意,然被告並未為同意
與否之表示,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等
承當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