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羅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俞文能
相 對 人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已提起執行
異議之訴,請求裁定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530號強制執行事件
等情。
三、
經查,聲請人提起異議之訴,業經本院114年度羅簡字第175號事件判決駁回在案,
則本件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予駁回。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