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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4 年度羅簡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俞文能  
相  對  人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已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裁定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530號強制執行事件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異議之訴,業經本院114年度羅簡字第175號事件判決駁回在案,則本件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