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羅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翼麟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張翼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