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羅補字第19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彭怡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另應提出被告(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姓名或
年籍資料有誤,併更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補正更正後書狀及其
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