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羅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基讚工程有限公司
本件原告與
被告千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350元,應徵
裁判費3,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