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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4 年度羅補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34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鄭淳池即鄭紹章

            鄭照群  
            鄭詔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玖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條等規定,代位債務人鄭淳池即鄭紹章請求分割其所繼承之遺產即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是依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鄭淳池即鄭紹章就繼承上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4,852元(計算式:計算式:114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347元×651.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應繼分1/3=524,8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依上開說明,代位分割遺產訴訟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然經本院調得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債務人鄭淳池之被繼承人尚有其餘遺產未列入,請原告來院閱卷確認是否列全部遺產整體為訴請分割標的,如有擴張請再行計算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