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羅補字第344號
原 告 謝天祥
被 告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萬1,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74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