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羅補字第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宜鋒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平宏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李平宏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