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羅補字第82號
原 告 林玟蓮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享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享昇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游新豐、原告林玟蓮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