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羅原小字第5號
原 告 陽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永生
上列
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原附民字第79號),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自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