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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5 年度羅小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小字第12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被      告  徐翠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以本院114年度羅補字第31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11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補正,亦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足參,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