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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5 年度羅小字第 1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羅小字第16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彬修  
被      告  徐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716元,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7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