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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5 年度羅小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小字第16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丁月珍  
被      告  胡莎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4月9日送達裁定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可參,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