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羅小字第52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李苑芩
被 告 張芷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