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羅小字第5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誌量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1,655元,及自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1,65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