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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5 年度羅小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羅小字第6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祉霖  
被      告  池漢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1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71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曉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