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羅小字第7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程芳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可參,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