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羅簡字第24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佩怡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