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羅簡字第288號
原 告 聖宜交通有限公司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王世倫
被 告 張嘉峻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而原告
起訴狀所載被告之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與員山路口,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
可稽,是依
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及侵權行為地法院即均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