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羅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劉家佑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健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黃健忠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到院。又
觀諸原告所提之支票
乃係由尚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請具體說明逕請求尚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黃健忠負票據債務之
法律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