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羅補字第177號
原 告 翔城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楊尚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債務人永峻企業社、湯俊揚、楊尚書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楊尚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135元,應徵
裁判費3,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
被告楊尚書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