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羅補字第2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蔣乾坤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又原告提出之
起訴狀並未蓋章,
法定代理人亦未簽名或蓋章,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有蓋章及法定代理人有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逾期不補正任一項,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