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羅補字第89號
原 告 吳士勇
被 告 源益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被告所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於超過原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6,845元範圍,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3,155元(計算式:票面金額1,500,000元-原告主張積欠之金額506,845元=993,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