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03 年度馬簡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馬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永振億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書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永振億實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應補充、更正事 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㈠當事人欄中被告永振億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更正為葉書銘 。 ㈡犯罪事實欄第1行關於「前任實際負責人吳麗容(已歿)」 之記載應補充為「前任實際負責人即代表人、代理人及受雇 人以外之其他從業人員吳麗容(已歿)」、第4行關於「於 民國100年12月16日公告辦理」之記載應更正、補充為「於 民國99年9月16日公告(於翌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辦理」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第9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