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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04 年度馬簡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馬簡附民字第4號 附民原告  暉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禮捷 上列附民原告與附民被告陳秀靜、大昕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兩份。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 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狀及各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書 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刑事訴訟 法第492條、第493條亦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起訴狀略載請求被告應賠 償原告等情,惟並未表明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 、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及訴之 聲明,於法尚有未合,自應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並同時提出補 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2份。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之欠缺, 即駁回其訴。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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