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謝岳璋
被 告 謝清能
被 告 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四郎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