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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04 年度馬簡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四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萬財、彪勝營造有限公司、許維芯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就 新臺幣(下同)3,869,350元範圍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69,350元, 應繳裁判費3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38,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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