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32號
原 告 勇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秋梅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萬7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