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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08 年度馬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32號 原   告 勇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萬7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