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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08 年度馬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41號 原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芳維 訴訟代理人 林明冠       陳豊欽       袁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立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萬9,93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