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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08 年度馬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46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