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46號
原 告 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
代理人 武經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億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4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