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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09 年度馬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14號 原   告 三豐文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琨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344,82 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