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15號
原 告 和豐休閒有限公司(原和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乾坤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奕達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