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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09 年度馬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15號 原   告 和豐休閒有限公司(原和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奕達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